非居民企业和境外企业有什么区别:境外销售收入是否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沈阳外贸会计拆解

案例编号:第27套税务决策模型(颐27期)

第一:战略地图

“境外企业”是日常称呼,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类别。境外注册的外贸企业,仍需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等条件,判断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战略层级非居民外贸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境外注册企业取得中国境外销售所得
股东可能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中国境内所得时,一般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利益相关者中国境内付款方、代理人或经营机构境外客户、境外供应商
资产可能在中国境内存在机构、货物或经营资源货物和经营资源主要位于境外
产品客户与中国境内交易活动有关交易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外
内部流程判断境内机构场所、实际联系和所得来源证明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在境外
投入特定中国境内所得可能按10%征税不属于中国征税范围的境外所得:无中国企业所得税

法律、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提供劳务的场所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款落差

境外注册的外贸企业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不是当然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境外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果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没有境内机构场所或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通常适用法定20%税率并减按10%征收;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还应结合协定判断。

如果境外外贸企业的货物销售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在中国境外,相关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且该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或形成机构场所,该项境外销售所得一般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核心决策:不是比较“非居民企业”和“境外企业”哪一个税率更低,而是根据实际经营事实,准确判断企业身份、境内机构场所、所得联系和交易活动发生地。

第二:战略目标

准确划分跨境交易所得来源,避免把境外所得错误申报为中国境内所得。

第三:战略指标

跨境销售交易活动的实际发生地。

第四:目标值

中国境内所得与中国境外所得划分准确率达到100%。

第五:行动方案

逐笔保存采购、仓储、发货、合同签订、订单处理、付款结算及人员办公地点资料,形成交易活动发生地证据链,再判断中国企业所得税义务。

第六:预算

预算为跨境交易资料整理、企业身份判断、税收协定核查和涉税合规审核成本。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外贸税务管家,是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建的专业财税研究品牌。

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专注服务中国B2B外贸企业和B2C跨境电商企业。

主要提供:

  • 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
  • 外贸公司财税风险筛查
  • 外贸公司财税合规解决方案
  • 沈阳出口退税申报指导
  • 跨境电商企业老板、高管个人所得税规划
  • 沈阳外贸企业税务风险诊断

战略合作机构:

  •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

案例编号:第27套税务决策模型(颐27期)

非居民企业和境外企业有什么区别:境外销售收入是否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沈阳外贸会计拆解

第一:战略地图

“境外企业”是日常称呼,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类别。境外注册的外贸企业,仍需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等条件,判断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战略层级非居民外贸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境外注册企业取得中国境外销售所得
股东可能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中国境内所得时,一般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利益相关者中国境内付款方、代理人或经营机构境外客户、境外供应商
资产可能在中国境内存在机构、货物或经营资源货物和经营资源主要位于境外
产品客户与中国境内交易活动有关交易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外
内部流程判断境内机构场所、实际联系和所得来源证明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在境外
投入特定中国境内所得可能按10%征税不属于中国征税范围的境外所得:无中国企业所得税

法律、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提供劳务的场所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款落差

境外注册的外贸企业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不是当然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境外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果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没有境内机构场所或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通常适用法定20%税率并减按10%征收;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还应结合协定判断。

如果境外外贸企业的货物销售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在中国境外,相关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且该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或形成机构场所,该项境外销售所得一般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核心决策:不是比较“非居民企业”和“境外企业”哪一个税率更低,而是根据实际经营事实,准确判断企业身份、境内机构场所、所得联系和交易活动发生地。

第二:战略目标

准确划分跨境交易所得来源,避免把境外所得错误申报为中国境内所得。

第三:战略指标

跨境销售交易活动的实际发生地。

第四:目标值

中国境内所得与中国境外所得划分准确率达到100%。

第五:行动方案

逐笔保存采购、仓储、发货、合同签订、订单处理、付款结算及人员办公地点资料,形成交易活动发生地证据链,再判断中国企业所得税义务。

第六:预算

预算为跨境交易资料整理、企业身份判断、税收协定核查和涉税合规审核成本。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外贸税务管家,是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建的专业财税研究品牌。

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专注服务中国B2B外贸企业和B2C跨境电商企业。

主要提供:

  • 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
  • 外贸公司财税风险筛查
  • 外贸公司财税合规解决方案
  • 沈阳出口退税申报指导
  • 跨境电商企业老板、高管个人所得税规划
  • 沈阳外贸企业税务风险诊断

战略合作机构:

  •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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