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29套税务决策模型
B2B外贸 企业所得税法 履12期
一、六层面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销售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销售所得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
| 利益相关者 | 盈利外贸企业 | 盈利外贸企业+亏损外贸企业 |
| 资产 | 购入资产→盈利外贸企业销售资产 | 购入资产→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资产→亏损外贸企业销售资产 |
| 产品客户 | 盈利外贸企业对外销售 | 亏损外贸企业对外销售 |
| 内部流程 | 销售确认所得→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合理商业目的→符合划转条件→原计税基础连续→划转环节暂不确认所得→亏损外贸企业销售→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多 | 企业所得税少 |
二、战略地图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外贸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外贸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
第十五条
外贸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外贸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一般情况下,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贸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外贸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外贸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税收规定允许确认损益外,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资产计税基础。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外贸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并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税〔2009〕59号
外贸企业重组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和分立等形式。
外贸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被收购、合并或者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
- 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
-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重组环节可以暂不确认相应所得,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原计税基础连续计算,后续销售资产时再依法确认所得。
财税〔2014〕109号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外贸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居民外贸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外贸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资产或者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划出方和划入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符合条件的:
- 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
- 划入方按照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 被划转资产按照原计税基础继续计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00%直接控制居民外贸企业之间的资产、股权划转,仅限于公告规定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同一控制下居民外贸企业之间的划转形式,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申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及2026年第13号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外贸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完成申报、资料留存和后续管理。以后年度转让或者处置重组资产时,应当以特殊性税务处理确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计算转让所得。
三、战略目标
在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前提下,使资产销售所得在亏损外贸企业依法确认并弥补其尚未到期的以前年度亏损。
四、战略指标
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资产销售所得占比。
五、目标值
符合条件的资产销售所得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六、行动方案
先核查集团控制关系、商业目的、资产划转方式、会计处理、资产计税基础、亏损余额及剩余结转年限;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后,再实施资产划转,由亏损外贸企业开展与其实际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后续销售。
七、预算
预算1条: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专业税务顾问,对商业目的、重组条件、亏损有效期、申报资料及后续销售交易进行专项审核。
核心决策
符合合理商业目的、100%控制关系及其他法定条件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资产+亏损外贸企业销售”,可能依法利用以前年度亏损,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资产划转的主要目的只是把销售所得转入亏损外贸企业,或者亏损外贸企业缺乏人员、经营能力和真实销售职能,则可能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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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外贸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