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 谦卦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拥有设备,只有两个方案:
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备投资——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 战略地图
法律、条例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六层面税务决策地图
| 六层面 | 设备租赁收入 | 设备投资分红 |
|---|---|---|
| 股东 | 跨境电商企业不是外贸项目公司股东 | 跨境电商企业投资外贸项目公司 |
| 利益相关者 | 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 | 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外贸项目公司 |
| 资产 | 跨境电商企业保留设备所有权 | 跨境电商企业将设备投入外贸项目公司 |
| 产品客户 | 外贸企业使用租入设备完成境外订单 | 外贸项目公司使用投入设备完成境外订单 |
| 内部流程 | 跨境电商企业出租设备并取得租金收入 | 外贸项目公司纳税后向跨境电商企业分红 |
| 投入 | 租金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多 | 符合条件的投资分红免税,企业所得税少 |
核心决策: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分红,优于设备租赁收入。
设备租赁收入属于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收入。
跨境电商企业以设备真实投资于外贸项目公司并取得股权,外贸项目公司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利润,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投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设备投资入股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设备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同时比较设备投资环节税负与以后年度投资分红免税收益。
第二 战略目标
将持续取得的设备租金收入,转化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投资分红。
第三 战略指标
跨境电商企业取得投资分红的股东层面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四 目标值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投资分红,股东层面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0%。
第五 行动方案
外贸项目开始前,由跨境电商企业按照设备公允价值真实投资外贸项目公司,依法完成资产评估、投资协议、设备交付、股权登记和利润分配决议,并对设备投资产生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六 预算
资产评估、股权登记和财税合规成本,控制在预计投资分红免税收益的20%以内。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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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