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3套税务决策模型(谦)
外贸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业务。
同样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最终企业所得税结果完全不同。
一、税务战略地图
外贸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业务
↓
选择技术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
收入分期确认 或 当期一次确认
↓
影响技术转让所得金额
↓
影响企业所得税支出
二、税务战略目标
降低外贸企业技术转让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支出。
三、税务决策指标
企业所得税金额。
四、税务目标值
企业所得税由有变为无。
五、税务行动方案
方案一
外贸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
向其他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
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
企业选择分期确认收入。
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
税务结果:
符合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条件。
结果:企业所得税为无。
方案二
跨境电商企业拥有软件技术或知识产权。
一次性确认全部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
税务结果:
超过500万元部分无法全部适用免税优惠。
形成应纳税所得额。
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税务预算
方案一:分期确认收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方案二:当期集中确认收入,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
核心税务决策
外贸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业务。
必须提前设计收入确认时间。
同样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确认时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结果完全不同。
相关税法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企业提供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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