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54套税务决策模型(归妹)
外贸企业扩大国际竞争过程中。
同样需要获得新技术。
技术取得方式不同。
最终企业所得税结果完全不同。
跨境电商企业老板必须提前做出税务决策。
第一 战略地图
税务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9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3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号文件
外贸企业获取新技术时。
通常存在两种税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合作开发新技术
税务结果: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合作研发。
委托方研发费用允许80%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允许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允许200%税前摊销。
最终结果:
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方案二:直接购买现成新技术
税务结果:
企业直接购买成熟技术。
不属于研发费用范围。
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原始成本正常摊销。
最终结果:
企业所得税支出增加。
第二 战略目标
降低外贸企业企业所得税支出。
优化企业技术取得方式。
提高企业税务合规效率。
第三 战略指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无形资产税前摊销金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第四 战略目标值
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降低企业整体所得税支出。
实现技术投入税务优化。
第五 行动方案
外贸企业计划获取新技术时。
首先判断技术取得方式。
是直接购买现成技术。
还是合作开发新技术。
如果企业具备技术研发能力。
具备长期产品升级规划。
则应重点测算:
合作研发模式下。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费用80%计算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后允许200%税前摊销。
选择整体税负更低方案。
第六 预算测算结果
方案一:
合作研发新技术。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允许200%税前摊销。
企业所得税支出较少。
方案二:
直接购买新技术。
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原成本正常摊销。
企业所得税支出较多。
税务决策核心结论
外贸企业获取新技术过程中。
不是直接购买技术一定最优。
如果企业具备研发能力。
合作开发新技术。
往往能够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以及无形资产税前摊销优惠。
最终降低整体企业所得税。
企业老板必须提前完成税务决策。
本文由「外贸税务顾问」原创发布。
外贸税务顾问,是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建的专业财税研究品牌。
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
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专注服务中国 B2B外贸企业和B2C 跨境电商企业。
主要提供:
• 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
• 外贸公司财税风险筛查
• 外贸公司财税合规解决方案
• 沈阳出口退税申报指导
• 跨境电商企业老板高管个人所得税规划
• 沈阳外贸企业税务风险诊断
战略合作机构: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 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