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46套税务决策模型 升卦
结论先说:已经属于高新外贸企业的政府奖励和股权转让收益,必须按照税法确认;未来非高新业务如果不会使高新收入占比低于60%,可以留在高新主体;如果可能跌破60%,应当提前由具有真实业务的普通公司承接。
从沈阳外贸代账会计的实务角度看,本案只有一个判断标准:非高新收入进入高新主体后,能否继续保住60%的高新收入比例。保得住,15%税率可能更有利;保不住,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可能恢复按25%计算。
第一 战略地图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财产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及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外贸企业转让资产时,资产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收入是外贸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补贴收入及其他未列明收入,属于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可以免税;股票、股权转让差价不属于免税分红。
法规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第(一)项:财政性资金必须具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第(二)项:财政部门或者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必须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第(三)项:外贸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对财政性资金及其支出单独核算。
财税〔2011〕70号第二条: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1〕70号第三条: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五年内未使用且未缴回的,应当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三条:高新外贸企业应按规定报送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和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不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可以取消资格并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部分第(四)项第1目:高新收入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委托研发收入。
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部分第(四)项第3目:高新认定中的总收入,按照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计算。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成本计算,并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税务机关发现高新外贸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并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的税收优惠。
六层面决策地图
| 六层面 | 高新主体直接取得 | 普通公司真实承接 |
|---|---|---|
| 股东 | 一个高新外贸企业 | 高新主体+普通主体 |
| 利益相关者 | 高企、政府、投资交易方 | 两家公司、政府、交易方 |
| 资产 | 技术与投资资产混合 | 技术与非高新资产分开 |
| 产品客户 | 高新收入与非高新收入混合 | 高新客户与普通业务客户分开 |
| 内部流程 | 非高新收入进入分母→测试60% | 业务提前分离→分别取得收入 |
| 投入 | 占比仍≥60%:15%,税少;占比<60%:25%,税多 | 高新利润15%+普通利润25%,避免高新利润整体按25%纳税 |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对这张战略地图的判断是:普通政府奖励和股权转让收益一般增加收入总额,却通常不能增加高新收入分子。收入进入哪个主体,决定的不只是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还可能决定高新资格能否继续保留。
第二 战略目标
在依法确认政府奖励和股权转让收益的基础上,避免非高新收入导致外贸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企业失去15%的高新税率。
第三 战略指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建议把这个比例作为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的核心指标:先测算非高新收入进入后的比例,再决定由高新主体直接取得,还是由普通主体真实承接。
第四 目标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始终不低于60%。
第五 行动方案
在政府奖励、投资及资产转让业务发生前完成收入测算:不会跌破60%的,由高新主体依法取得;可能跌破60%的,由具备真实人员、资产、合同和业务的普通公司提前承接;已经属于高新主体的收入不得事后转移或者改变性质。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特别提醒生产型外贸企业和B2C跨境电商企业:普通商品出口收入、平台补贴、政府奖励、利息和股权转让收益,不能仅凭会计科目变成不征税收入,也不能为了保住高新资格临时转移给关联公司。
第六 预算
只安排收入分类、高新收入比例测算、独立核算和专业复核成本;确有必要时再设置真实经营的普通主体,不增加空壳公司成本。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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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