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谦)
结论先行
外贸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企业把依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行转出,再计入其他产品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错误处理会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稽查后需要调增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构成条件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在拆解这类案例时,首先判断的不是外贸企业有没有“放弃抵扣权”,而是该项增值税在法律上是否允许抵扣。只要属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即使外贸企业自己没有抵扣,也不能把它改名为企业所得税成本。
案例本质:A产品的进项税额不能转入B产品成本
外贸企业采购a原材料,原计划用于生产A产品。后来A产品滞销,原材料积压,形成较大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降低当期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将a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B产品成本,使B产品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下降。
这个处理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因为外贸企业主动放弃抵扣,就转化为企业所得税成本。
第二,a原材料用于A产品,其进项税额即使依法不得抵扣,也应当归入对应原材料或者A产品成本,不能转入没有直接关系的B产品成本。
因此,本案不是正常的成本选择,而是通过改变税额性质和成本归属,调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选一税法落差
**违法方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任意转出→转入B产品成本→虚增销售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稽查调增→补税、滞纳金及可能的罚款。
**合法方案:**判断进项税额用途和抵扣资格→允许抵扣的依法抵扣、结转或者申请退还→法定不得抵扣的计入对应产品成本→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的核心不是税率落差,而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确认时间的落差。2016年形成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依法结转以后期间处理,但不能因此变成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第一 战略地图: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作为税金扣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案中的进项税额虽然来源于真实采购,但“真实发生”不等于当然可以扣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只有按照税法正确计算的存货成本才能扣除。外贸企业把A产品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入B产品成本,不属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即使外贸企业已经在会计账簿中把进项税额转入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应当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法定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常应税经营采购不属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外贸企业不能为了调低企业所得税而任意办理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当然等于偷税;只有税务机关认定相关行为符合第六十三条的构成条件时,才进入偷税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A产品原材料对应的税额转入B产品成本,既不符合直接相关原则,也不符合正常成本归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只有实际属于相关产品的耗费,才能进入该产品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被明确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可扣除税金之外,外贸企业不能通过主动放弃抵扣改变其税法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这里的“相关税费”应当与第三十一条结合适用,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依法不得抵扣的税额,也必须进入与其直接相关的存货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章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案例发生于2016年至2017年,当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只有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法定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在本案发生期间,外贸企业也没有任意转出正常经营进项税额的选择权。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应规则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承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采购发票真实,只能证明采购业务发生,不能证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计入其他产品成本。成本归集对象错误,仍然不符合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六层面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任意转入成本——违法 | 依法核算——合法 |
|---|---|---|
| 股东 | 人为压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经营结果失真 | 利润、成本和应纳税所得额真实 |
| 利益相关者 | A原料税额转入B产品成本,账、票、货不一致 | 供应商、发票、原料、产品和订单相互对应 |
| 资产 | 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存货成本,虚增B产品成本 |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法定不得抵扣部分归入对应资产 |
| 产品客户 | A产品滞销成本由B产品承担,不同产品毛利失真 | B2B外贸订单和B2C跨境电商商品分别归集成本 |
| 内部流程 | 进项留抵→任意转出→计入其他产品→税前扣除→稽查 | 判断用途→核对资格→抵扣、结转、退还或法定转出→如实申报 |
| 投入 | 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可能的罚款,税多 | 保留合法进项权益,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税少 |
从沈阳外贸代账会计的税务风险筛查角度看,本案需要同时检查“税额性质”和“成本归属”。即使某项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抵扣,也不代表可以在不同产品、不同订单或者不同年度之间任意转移。
第二 战略目标
确保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进项税额性质、货物用途与产品成本归属一致,防止通过错误转出进项税额虚增企业所得税成本。
第三 战略指标
进项税额、采购凭证、货物用途、库存商品和成本归集对象五项匹配率。
第四 目标值
匹配率达到100%。
第五 行动方案
每月结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一次“进项税额—采购发票—库存货物—产品订单—税务处理”五项核对,发现跨产品、跨订单或者无依据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前完成调整。
第六 预算
使用现有财务人员、进销存资料和财务账套完成核对,不单独增加软件预算。
B2B外贸企业如何应用这套模型
对B2B外贸企业来说,国内采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订单、库存商品和出口退税资料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建议,允许抵扣或者退还的进项税额不得计入企业所得税成本;依法不得抵扣、不得退还的部分,也必须归入对应出口商品,不能用于调节其他订单利润。
B2C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应用这套模型
B2C跨境电商企业SKU多、平台多、订单量大,更容易出现采购批次、库存商品和销售成本错配。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在提供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时,重点检查进项税额是否跟随真实商品和业务流转,避免把滞销商品形成的税额转入畅销商品成本。
最终选择
外贸企业老板只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把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任意转入成本,暂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稽查后补税、缴纳滞纳金并可能受到处罚,最终税多。
**方案二:**允许抵扣的依法抵扣、结转或者申请退还,依法不得抵扣的归入对应产品成本,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最终正常交税。
有利选择是方案二。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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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出口退税申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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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外贸企业税务风险诊断
战略合作机构: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