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32套税务决策模型(恒)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的仓库存货发生毁损,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和残值后的损失,并不会自动减少企业所得税。
核心决策只有一个:
不填资产损失明细表,损失不能税前扣除;依法申报并留存证明资料,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第一 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不申报资产损失 | 申报资产损失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多 | 应纳税所得额少 |
| 利益相关者 | 保险公司、责任人 | 保险公司、责任人 |
| 资产 | 仓库存货发生毁损 | 仓库存货发生毁损 |
| 产品客户 | 损失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 | 损失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 |
| 内部流程 | 未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填报明细表并完整留存证明资料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多 | 企业所得税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
资产损失,是指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者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并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和残值情况的说明及核销资料;
-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具有赔偿情况说明;
- 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者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留存备查,并应当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该公告目前显示为全文有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第二 战略目标
将符合税法规定的存货毁损净损失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 战略指标
符合条件的存货毁损损失申报率。
第四 目标值
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申报率达到100%。
第五 行动方案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留存存货计税成本、盘点记录、毁损说明、内部核销资料、残值资料、责任人赔偿和保险理赔等证明材料。
第六 预算
安排一次存货损失盘点、证据整理和年度申报复核费用。
核心决策
申报资产损失优于不申报资产损失:依法申报并留存证明资料,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未经申报,存货毁损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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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