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27套税务决策模型(颐)
同一名员工股东既持有股权,又实际参与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可以基于两种不同身份取得收入:
- 根据股东身份取得年终分红;
- 根据员工身份和工作业绩取得绩效工资。
两种支付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结果不同:分红不能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绩效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第一 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年终分红 | 绩效工资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多 | 应纳税所得额少 |
| 利益相关者 | 员工股东 | 员工股东 |
| 资产 | 税后可分配利润 | 工资薪金支出 |
| 产品客户 | 员工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取得分红 | 员工股东按照实际工作业绩取得报酬 |
| 内部流程 | 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 | 制定工资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并实际发放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多 | 企业所得税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因此,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向员工股东支付的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 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 有关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税法落差
年终分红: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先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再用税后利润向员工股东分红。分红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绩效工资:
员工股东真实任职并提供劳动,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依据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合理工资,符合税法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只比较企业所得税:
年终分红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多;合理绩效工资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少。
第二 战略目标
将员工股东的劳动报酬与股东投资回报分别核算,依法扣除真实、合理的绩效工资。
第三 战略指标
员工股东绩效工资税前扣除合规率。
第四 目标值
真实绩效工资合规扣除率达到100%。
第五 行动方案
建立员工股东岗位职责和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实际工作业绩形成考核记录,经内部审批后实际发放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 预算
安排一项绩效工资制度设计、考核资料整理和税务复核预算。
核心决策
员工股东真实任职并实际提供劳动时,按照工作业绩发放合理绩效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优于全部采用年终分红。
但是,绩效工资必须对应真实劳动,金额应当符合岗位职责、经营业绩和行业水平。仅把股东分红改名为“绩效工资”,没有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考核记录和实际支付凭证,不能据此税前扣除。
本模型只比较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落差。员工股东取得工资和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另行计算比较。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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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