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__56_套税务决策模型 旅卦
外贸企业持有出口业务子公司股权,该股权计税基础低、公允价值高,对外转让将产生较多股权转让所得。
老板只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外贸企业直接转让增值股权。
方案二:居民企业集团收购一家具有真实业务、真实资产和较多未弥补亏损的跨境电商企业,形成100%直接控制关系后,将增值股权划转给该跨境电商企业,再由其对外转让。
结论很简单:直接转让,由外贸企业确认所得;收购后再划转,由亏损跨境电商企业确认所得并弥补自身亏损。沈阳外贸代账会计认为,本案的税法落差不是“购买亏损”,而是依法改变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主体。
第一 战略地图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六条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规定,外贸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不得超过法定结转期限。
第四十一条规定,外贸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外贸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外贸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转让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
第七十五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外贸企业重组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并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规章
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者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符合合理商业目的、非以减免税为主要目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和划入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等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
- 划出方不确认所得;
- 划入方不确认所得;
- 划入方按照被划转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受同一居民企业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可以在母公司主导下按照原计税基础划转股权。交易双方应采用一致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连续12个月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
| 六层面 | 直接转让 | 收购亏损公司后再划转 |
|---|---|---|
| 股东 | 外贸企业 | 居民企业集团100%控制 |
| 利益相关者 | 外贸企业、外部买方 | 居民企业集团、亏损跨境电商企业、外部买方 |
| 资产 | 计税基础低、公允价值高的增值股权 | 按原计税基础划入的增值股权 |
| 产品客户 | 外贸企业直接出售股权 | 先收购、再划转、后出售 |
| 内部流程 | 外贸企业确认较多所得 | 亏损跨境电商企业确认所得并弥补自身亏损 |
| 投入 | 无亏损抵减,企业所得税多 | 有效亏损抵减,企业所得税少 |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进一步拆解:外贸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纳税主体,不能把跨境电商企业的亏损直接拿给外贸企业使用。必须由亏损跨境电商企业自己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才能弥补自己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 战略目标
在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增值股权划转给亏损跨境电商企业,由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弥补自身有效亏损。
第三 战略指标
收购亏损跨境电商企业并完成股权划转后的企业所得税净节约额。
第四 目标值
有效未弥补亏损能够覆盖股权转让所得,使应纳税所得额由多变少,企业所得税由多变少。
第五 行动方案
居民企业母公司先对目标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资产、人员、亏损期限及纳税申报尽职调查;确认收购具有独立商业价值后完成100%股权收购,再按照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办理特殊性股权划转。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提示:不能收购没有真实业务的空壳跨境电商企业,不能预先安排出售后再人为制造划转步骤,也不能由同一自然人控制直接代替“居民企业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法定条件。
第六 预算
收购溢价、财税尽调、审计、评估、法务及重组成本合计应当低于预计企业所得税节约额。
核心决策
亏损真实有效、收购具有独立商业价值、居民企业母公司形成100%直接控制,并且收购及重组成本低于预计税收利益时:
收购亏损公司后再划转,优于外贸企业直接转让增值股权。
如果收购目的只是取得亏损,或者无法满足100%直接控制、合理商业目的及连续12个月经营不变等条件,应当选择直接转让。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认为,这个案例的本质只有一句话:亏损不能跨公司直接使用,但可以通过合规股权划转,使亏损跨境电商企业取得所得后弥补自己的真实亏损。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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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机构: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