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资产与不租入税务决策,由外贸财税合规顾问拆解
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谦)
外贸企业集团内部经营过程中。
跨境电商集团公司通常面临两种资产安排方式。
方案一:盈利企业租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
方案二:盈利企业不租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
资产使用方式不同。
最终企业所得税结果完全不同。
老板必须提前做出税务决策。
一、战略地图
本案例核心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租金收入属于企业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提供固定资产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联方转让定价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关联方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合理方法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税法已经决定:
集团内部交易方式不同。
税务结果不同。
二、战略目标
降低外贸企业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支出。
优化集团内部利润分配结构。
减少盈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提高集团整体税后收益。
三、核心指标
本次决策重点观察:
集团内部租金收入变化。
盈利企业租赁费用变化。
亏损企业收入变化。
应纳税所得额变化。
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化。
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
四、目标值
通过优化集团内部租赁安排。
将部分利润向亏损企业转移。
降低盈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支出。
提高集团整体现金流。
五、行动方案
方案一:盈利企业租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
集团子公司甲持续亏损。
集团子公司乙持续盈利。
乙公司租入甲公司固定资产。
税务结果:
甲公司增加租金收入。
亏损企业继续利用亏损额。
乙公司增加租赁费用支出。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最终:
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减少。
方案二:盈利企业不租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
集团盈利企业自行使用现有资产。
不发生内部租赁交易。
税务结果:
亏损企业无租金收入。
盈利企业没有新增租赁费用。
无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最终:
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支出较多。
六、预算结果
方案一:
集团内部租赁固定资产。
增加亏损企业收入。
增加盈利企业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支出较少。
方案二:
不进行集团内部租赁安排。
无法优化集团利润结构。
企业所得税支出较多。
形成明显税负差异。
七、核心决策
集团内部存在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时。
盈利企业租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
通常优于不进行内部租赁。
更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
提高企业整体收益。
本文由「外贸税务顾问」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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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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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库基于长期研究国内税务专业著作、专业付费课程及中国现行税法体系持续拆解重构形成。
所有案例均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持续建设4096个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案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