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 谦卦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共同承接订单,只有两个方案:
非股东项目合作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股东投资分红——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 战略地图
法律、条例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六层面税务决策地图
| 六层面 | 非股东项目合作收入 | 居民企业股东投资分红 |
|---|---|---|
| 股东 | 两家外贸企业之间没有股权关系 | 两家外贸企业共同投资外贸项目公司 |
| 利益相关者 | 外贸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外贸项目公司 |
| 资产 | 分别提供产品、设备、资金或服务 | 向外贸项目公司真实出资 |
| 产品客户 | 一家外贸企业承接境外订单 | 外贸项目公司承接境外订单 |
| 内部流程 | 支付销售货物、劳务、租金、利息或其他合作收入 | 外贸项目公司缴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 |
| 投入 | 项目合作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多 | 符合条件的投资分红免税,企业所得税少 |
核心决策:居民企业股东投资分红,优于非股东项目合作收入。
跨境电商企业之间没有真实股权投资关系,即使把合作款项命名为“项目分红”“合作利润”或者“投资收益”,也不能自动享受股息红利免税。
B2B外贸企业或B2C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根据真实交易内容,将其分别确认为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或者其他收入。
只有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真实投资于另一家居民企业,依法取得税后利润分配,才可能适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第二 战略目标
将非股东项目合作关系转化为真实、合规的股权投资关系,避免项目利润在两家外贸企业之间重复承担企业所得税。
第三 战略指标
外贸项目公司股东层面符合条件的投资分红重复纳税额。
第四 目标值
符合条件的投资分红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0元。
第五 行动方案
在外贸项目开始前,由合作双方真实投资设立外贸项目公司,由外贸项目公司独立签订合同、采购、报关、出口、收款和核算利润;外贸项目公司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向股东分红。
不能在项目结束后补签投资协议,将已经形成的跨境电商公司合作收入改成投资分红。
第六 预算
外贸项目公司设立、合同审查及财税合规成本,控制在预计减少重复纳税金额的20%以内。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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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