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62套税务决策模型(小过62期)
第一:战略地图
| 战略层级 | 持股不足12个月 | 连续持股满12个月 |
|---|---|---|
| 股东 | 股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符合条件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 |
| 利益相关者 | 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 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
| 资产 |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
| 产品客户 |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
| 内部流程 | 连续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 | 连续持股时间达到12个月 |
| 投入 | 股息对应企业所得税:有 | 股息对应企业所得税:无 |
法律、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依据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两个方案的税款落差
假设某外贸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收入100万元:
- 连续持股不足12个月:100万元股息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连续持股满12个月: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等条件的,100万元股息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如果外贸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方案最多可能产生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落差。
核心决策:在不影响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持股满12个月后取得股息,通常优于持股不足12个月取得股息。
注意:12个月限制针对的是“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能扩大到所有非上市居民企业股权投资。
第二:战略目标
通过管理上市股票的连续持有时间,依法取得股息、红利免税资格。
第三:战略指标
取得股息时,相关上市股票的连续持有时间。
第四:目标值
连续持有满12个月。
第五:行动方案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在购买居民企业上市股票后,建立持股日期台账,在取得股息前核对是否已经连续持有满12个月。
第六:预算
预算为税务审核和持股期限管理所需的内部管理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预计减少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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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机构:
-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