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34套税务决策模型
24 JULY 2026 B2B外贸 企业所得税法 坎29期
一、六层面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多 | 应纳税所得额少 |
| 利益相关者 | 外贸企业+违约供应商 | 外贸企业+违约供应商 |
| 资产 | 无法收回的采购定金或者预付款 | 无法收回的采购定金或者预付款 |
| 产品客户 | 出口产品采购未完成 | 出口产品采购未完成 |
| 内部流程 | 签订采购合同→支付定金→供应商违约→未追偿或证据不足→不得确认资产损失 | 签订采购合同→支付定金→供应商违约→依法追偿→确认无法收回→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
| 投入 | 证据资料不完整,企业所得税多 | 合同、付款、违约及追偿证据完整,企业所得税少 |
二、战略地图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外贸企业为采购出口商品支付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因供应商违约而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预计供应商可能违约、预计定金可能无法收回,或者仅在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不等于资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未经税法确认的坏账准备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
外贸采购合同、定金支付和后续损失应当与真实出口经营直接相关。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无法收回的采购定金或者预付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
外贸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实际发生并且会计上已经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证明该项资产已经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并且会计上已经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外贸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现行申报方式为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明细表,证据资料由外贸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外贸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坏账损失,应当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 相关合同、协议或者事项说明;
-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有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 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外贸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外贸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外贸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外贸企业留存备查。
外贸企业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战略目标
将真实发生且无法收回的外贸采购定金依法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战略指标
符合税法规定的定金损失证据完整率。
五、目标值
合同、付款、违约、追偿、会计处理及年度申报证据完整率达到100%。
六、行动方案
外贸企业发现供应商违约后,立即固定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解除合同通知、供应商违约证明及诉讼仲裁资料;确认款项无法收回后完成会计损失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明细表。
七、预算
预算1条:列支律师催收、诉讼仲裁及资产损失税务资料专项审核费用。
核心决策
采购定金无法收回,但外贸企业没有完成追偿、没有确认损失实际发生或者证据资料不完整的,不得直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采购定金确实无法收回,外贸企业完成追偿和会计损失处理,并具有合同、付款、违约、司法或者其他有效证据的,可以依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如果外贸企业因自己违约而按照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通常属于违约支出,不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按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理性另行判断能否扣除。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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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外贸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