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63套税务决策模型
既济卦|增值税法|税务稽查案例
这个案例没有复杂故事,本质只有一句话:**货到底是谁卖的,增值税就先回到谁身上;公司实际销售货物,不能因为让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就把公司的销售额变成个人的销售额。**沈阳外贸代账会计拆解这类外贸企业税务问题时,第一步不是看发票写了谁,而是先看合同、货物、收款和真实交易主体。现行《增值税法》第3条明确规定,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17条进一步把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全部价款纳入销售额。
第一|战略地图
1. 法律
法3条|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法》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法8条|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原则上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法16条|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乘税率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法17条|应税交易相关全部价款计入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该交易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依法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法28条|收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发生纳税义务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法30条|计税期间届满依法申报纳税
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法34条|纳税人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36条|增值税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增值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 条例
条例3条|单位包括企业个人包括自然人
《增值税法》第3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等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也就是说,公司和自然人在增值税法律关系中属于不同纳税主体。
条例37条|发生应税交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符合规定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条例39条|收款日或者合同付款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包括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日期,一般按照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确定,未约定付款日的,按照应税交易完成日确定。
3. 发票管理
票16条|临时使用发票凭真实业务申请代开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书面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法应缴税款的,应当先征税后开票,同时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票18条|经营业务原则上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原则上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票21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自己、为他人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票细24条|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票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2024年修订后,该规则已经由原编号调整为现行第24条。
票细29条|销售方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属于业务不符
现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存在真实购销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票35条|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依法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虚开金额适用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税收征管
征25条|按照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征32条|逾期缴税按日加收滞纳金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63条|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依法追缴处罚
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符合第63条构成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六层面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公司销售→公司开票申报 | 公司销售→个人代开→公司少报 |
|---|---|---|
| 股东 | 公司销售完整反映 | 公司销售人为分拆 |
| 利益相关者 | 合同、销售、开票一致 | 销售方与开票方分离 |
| 资产 | 公司收款、公司入账 | 公司收款、销售少报 |
| 产品客户 | 公司供货、公司开票 | 公司供货、个人开票 |
| 内部流程 | 合同→发货→收款→开票→申报 | 合同→发货→公司收款→个人代开→少报 |
| 投入 | 增值税正常;无补税、无滞纳金、无罚款 | 增值税少缴;符合征63条→补税+滞纳金+罚款 |
这张战略地图就是整个案例。**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判断这类业务,不是单独拿着一张发票判断纳税人,而是把合同主体、实际供货主体、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和增值税申报放在一起。**如果真实销售主体始终是外贸公司或者跨境电商企业,仅仅把其中一部分发票换成自然人申请代开,并不会当然改变公司已经发生的应税交易和销售额归属。这个判断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和发票真实性规则综合推演得出的。
第二|战略目标
公司真实销售100%进入公司增值税申报
目标只有一个:
谁实际销售,谁确认销售额;公司实际销售,就把属于公司的全部销售额放回公司申报体系。
对于B2B外贸企业和B2C跨境电商企业,这比研究“能不能找个人开票”更重要。沈阳外贸代账会计在处理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时,首先要解决的是交易主体与申报主体是否一致,而不是先研究如何改变发票抬头。
第三|战略指标
公司实际销售额申报率
公司实际销售额申报率=公司已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 公司实际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100%
只看这一个指标。
如果公司实际销售100万元,公司只申报70万元,剩余30万元即使通过其他主体取得发票,也不能仅凭发票形式当然排除公司销售额;是否应计入公司销售额,应回到真实应税交易及全部价款规则判断。
第四|目标值
100%
公司实际应计入的增值税销售额,申报率目标值=100%。
不是追求“公司少开多少发票”。
而是追求:
实际销售额=账面销售额=增值税申报销售额。
第五|行动方案
每笔销售执行一次“五流归一”检查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每笔订单只检查一条链:
合同主体 → 发货主体 → 收款主体 → 开票主体 → 申报主体
如果前四项事实证明销售属于公司,第五项就不能人为把销售额从公司申报中拆出去。
**沈阳外贸代账会计给外贸企业做税务风险诊断时,可以直接把这条链作为检查底稿:先确定真实销售主体,再确定销售额,再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最后核对发票与增值税申报。**这样比单独检查“发票有没有开”更接近税法的计税逻辑。
第六|预算
预算1条
优先使用现有合同、ERP、银行流水、发票和申报数据做五流核对,不增加复杂管理系统预算,把成本集中在销售额完整申报和税务风险复核。
63套既济卦|最后只记一句话
公司卖货,公司纳税。
公司销售100万元:
方案一
公司销售 → 公司开票 → 100万元进入销售额 → 正常计算增值税
方案二
公司销售 → 部分借个人名义代开 → 公司只申报70万元 → 30万元可能形成少列销售额
税法真正比较的不是:
公司开票 VS 个人开票
而是:
谁发生应税交易 VS 谁申报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3条解决“谁是纳税人”,第17条解决“多少进入销售额”,发票管理规则解决“谁应当按照真实业务开票”,征管法第63条解决“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后的责任”。四层规则串起来,这个案例就结束了。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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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公司财税风险筛查
• 外贸公司财税合规解决方案
• 沈阳出口退税申报指导
• 跨境电商企业老板高管个人所得税规划
• 沈阳外贸企业税务风险诊断
战略合作机构: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