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亏损即将到期:广告费本年发生还是次年发生?由沈阳外贸会计拆解

案例编号:第22套税务决策模型(贲)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即将超过弥补期限时,如果本年度又集中发生大量可扣除广告费,可能出现两个结果:

  • 广告费减少本年所得,本年暂时少缴企业所得税;
  • 本年所得不足以弥补即将到期的亏损,剩余亏损以后不能继续使用。

如果部分广告推广项目可以根据真实经营计划安排到下一年度,本年度先形成所得弥补即将到期的亏损,下一年度再用真实发生的广告费减少所得,可以防止旧亏损失效。

第一 战略地图

六层面本年发生全部广告费部分广告项目次年发生
股东到期亏损未全部使用到期亏损全部使用
股东以前年度亏损到期失效以前年度亏损得到弥补
利益相关者广告平台、营销服务商广告平台、营销服务商
资产本年集中投入广告资源广告预算分年度投入
产品客户本年集中开展推广按照营销计划分年推广
内部流程本年可扣除费用多,本年所得少本年可扣除费用少,本年所得增加
投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少,以后企业所得税多当期企业所得税可能增加,以后企业所得税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已经在本年度实际完成的广告服务,不能仅通过推迟付款或者发票日期,任意调整为下一年度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会计报表中的亏损不一定等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判断能否弥补,应当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确认的亏损额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税法落差

本年发生全部广告费:

本年广告费增加,可扣除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较少。

但是,如果本年度正是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限的最后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过少,可能无法全部使用即将到期的亏损。亏损到期失效后,不能继续抵减以后年度所得。

部分广告项目次年发生:

在不影响真实经营和市场推广的情况下,将尚未实施的部分广告项目安排到下一年度,本年度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优先弥补即将到期的以前年度亏损。

下一年度实际开展广告推广后,再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广告费,减少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这个模型形成的是:

当期多形成所得,换取即将到期亏损全部使用;次年再发生费用,减少次年所得。

需要同时注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身存在扣除限额。一般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模型按照一般企业最长五年弥补期限分析。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特殊主体,亏损结转期限可能适用十年,应当单独判断。

第二 战略目标

在亏损结转期限届满前,优先使用即将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亏损。

第三 战略指标

到期亏损实际弥补比例。

第四 目标值

即将到期的可弥补亏损全部使用。

第五 行动方案

年度结束前测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和到期亏损余额,在不改变已经发生业务的前提下,将尚未签约、尚未投放且可以延期的广告项目按照真实营销计划安排至下一年度实施。

第六 预算

将年度广告预算按照亏损到期金额和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至本年与下一年度。

核心决策

存在即将到期的以前年度亏损时,在不影响经营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部分广告项目次年真实发生,优于本年集中发生全部广告费。

本年集中发生广告费,虽然当期企业所得税少,但可能造成以前年度亏损到期失效;部分广告项目次年实施,可以让本年所得先弥补旧亏损,再由次年广告费减少次年所得,最终降低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这里调整的是尚未发生的真实广告项目和经营时间,不能把已经完成的广告服务人为推迟确认,也不能通过改变合同、付款或者发票日期制造虚假时间落差。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外贸税务管家,是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建的专业财税研究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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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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