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56套税务决策模型(旅)
亏损母公司从盈利子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虽然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免税收入不能形成应税所得用于弥补母公司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母公司确实拥有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向子公司提供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真实劳务,母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子公司支付的合理劳务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一 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 提供真实劳务取得收入 |
|---|---|---|
| 股东 | 母公司亏损不能弥补 | 母公司亏损可以弥补 |
| 利益相关者 | 亏损母公司、盈利子公司 | 提供劳务的母公司、接受劳务的子公司 |
| 资产 |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 | 母公司拥有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 |
| 产品客户 | 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红利 |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受益性劳务 |
| 内部流程 | 子公司用税后利润分红,母公司确认免税收入 | 签订关联劳务合同,实际提供服务并按公允价格收费 |
| 投入 | 集团企业所得税多 | 集团企业所得税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免税收入,因此不能依靠该项免税收入弥补母公司的以前年度税务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
受益性劳务,是指劳务接受方能够从中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并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愿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该项劳务。
下列劳务通常不属于受益性劳务:
- 为保障投资方投资利益而实施的股东活动;
- 与劳务接受方已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重复;
- 仅因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的附带利益;
- 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
- 与接受方承担的功能、风险或者经营需要无关的劳务;
- 不能为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其他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
关联劳务能够直接确定各劳务接受方受益项目的,应当根据劳务项目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不能分别按照劳务接受方和劳务项目归集成本费用的,应当采用合理标准和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标准可以采用营业收入、营运资产、人员数量、人员工资、设备使用量、数据流量或者工作时间等指标,分配结果应当与劳务接受方的受益程度相匹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税法落差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子公司先就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向母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母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不会形成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能依靠这部分收入弥补母公司的以前年度税务亏损。如果亏损超过结转期限仍未弥补,可能失去继续使用的机会。
提供真实关联劳务:
母公司拥有人员、技术或者管理资源,实际向子公司提供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市场分析、供应链管理等受益性劳务,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合理费用。
母公司取得劳务收入后,可以用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子公司发生的真实、必要、合理劳务费,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在母公司亏损即将到期、子公司盈利并且双方适用税率相同或者接近的情况下,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可能减少。
第二 战略目标
通过真实受益性劳务,依法使用母公司即将到期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三 战略指标
母公司到期亏损实际弥补比例。
第四 目标值
符合条件的到期亏损全部弥补。
第五 行动方案
核查母公司能够实际提供的人员、技术和管理服务,与子公司签订关联劳务合同,保留人员工时、工作成果、受益分析、成本归集和可比价格资料,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费。
第六 预算
安排一项关联劳务成本核算、定价分析和合同资料准备预算。
核心决策
母公司确实拥有人员、技术并能为子公司提供经济利益时,提供真实关联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优于单纯取得免税股息红利。
劳务收入可以弥补母公司的以前年度亏损,子公司的合理劳务费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
但是,不能把原本应当分配的股息红利直接改名为劳务费。没有真实服务、服务不能使子公司受益、重复收费或者价格明显不公允的,税务机关可以否定子公司的税前扣除并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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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