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谦卦)
一、战略地图
决策主题
分散研发 VS 集中研发
| 战略层面 | 分散研发 | 集中研发 |
|---|---|---|
| 股东 | 企业所得税较多 | 企业所得税较少 |
| 利益相关者 | 各外贸企业分别研发 | 集团统一研发、成员企业共同受益 |
| 资产 | 分散形成研发成果 | 集中形成核心知识产权 |
| 产品客户 | 各企业分别应用研发成果 | 集团统一向各外贸企业提供研发成果 |
| 内部流程 | 各自研发 | 统一委托研发 |
| 投入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困难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对容易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较多 | 企业所得税较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规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符合规定的委托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计入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明细,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重要依据。
条文补充说明
本案例的税法落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研发费用是否能够依法归集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满足研发投入等认定条件。研发资源过于分散,容易导致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分散,不利于形成完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体系;符合税法规定的统一研发、统一知识产权管理,更容易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并依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在符合商业实质、真实研发、依法归集研发费用的前提下,集中研发通常更有利于实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战略目标
依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率,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三、战略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率。
四、目标值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依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五、行动方案
建立集团统一研发平台,依法集中研发人员、研发费用、核心知识产权及委托研发资料,确保研发费用归集、委托研发合同、研发费用明细等资料符合税法规定。
六、预算
研发费用按照企业研发计划依法投入,并同步建立符合税法要求的研发资料管理体系。
核心税务决策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具有集团研发条件的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集中研发通常比分散研发更有利于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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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
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