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55套税务决策模型(丰55期)
案例编号:第55套税务决策模型(丰55期)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使用闲置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准备赎回时存在两个选择:直接赎回基金,或者先取得基金分红,再赎回基金。
核心逻辑:
分红前赎回 基金全部增值形成应税赎回所得 企业所得税多
分红后赎回 部分增值变成暂免税的基金分红 企业所得税少
第一 战略地图
分红前赎回 分红后赎回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外贸企业赎回或者转让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价差,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财税〔2008〕1号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层面 分红前赎回 分红后赎回
股东 应纳税所得额多 应纳税所得额少
利益相关者 外贸企业+基金公司 外贸企业+基金公司
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客户 直接赎回基金 先取得基金分红,再赎回基金
内部流程 全部增值形成赎回所得 部分增值形成暂免税的基金分红
投入 企业所得税多 企业所得税少
核心决策:分红后赎回优于分红前赎回。
第二 战略目标
减少外贸企业赎回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 战略指标
基金赎回价款减去基金投资成本后的应税所得。
第四 目标值
分红后赎回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分红前赎回。
第五 行动方案
外贸企业决定赎回基金前,查询基金分红公告;在投资收益和资金风险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先依法取得基金分配收入,再赎回基金,并保存基金分红公告、持有记录、分配凭证和赎回凭证。
第六 预算
不增加基金投资本金,仅安排一项基金分红与赎回顺序的税负测算费用。
大白话解释
分红前直接赎回,基金赚到的钱全部包含在赎回价格中。赎回收入减去原始投资成本后的差额,形成外贸企业的应税所得。
先分红再赎回,基金先把一部分收益分给外贸企业。按照财税〔2008〕1号,这部分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红以后基金净值下降,后期赎回形成的应税价差也随之减少。
因此:
先分红 免税收入增加
后赎回 应税转让所得减少
最终结果 企业所得税减少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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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机构:
沈阳杰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持代理记账许可证)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计划、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