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1套税务决策模型(泰)
外贸企业取得一笔收入。
很多跨境电商老板认为。
不征税收入。
一定优于征税收入。
但企业所得税法并非如此。
收入性质不同。
最终企业所得税结果完全不同。
老板必须做出选择。
方案一
外贸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
税务结果:
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与该收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不得税前摊销。
结果:
收入性质:不征税收入
费用扣除: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0
无形资产摊销:0
应纳税所得额:较高
企业所得税:较多
方案二
跨境电商企业取得征税收入。
税务结果:
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研发费用允许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允许200%税前摊销。
整体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结果:
收入性质:征税收入
费用扣除:允许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无形资产摊销:200%
应纳税所得额:较低
企业所得税:较少
核心决策
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
不能只看收入是否征税。
必须同时考虑:
收入性质
费用扣除比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无形资产摊销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变化
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化
纳税时间变化
税务决策错误。
可能导致企业长期多缴企业所得税。
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结论
中国外贸B2B企业。
中国跨境电商企业。
面对同一笔收入。
老板只有两个选择。
第一种:
取得不征税收入。
第二种:
取得征税收入。
不同选择。
决定最终税负高低。
企业利润。
往往在税务决策阶段已经产生巨大差异。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
不征税收入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无形资产税前摊销规定。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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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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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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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