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谦卦)
一、战略地图
决策主题
生产+销售在高税率企业 VS 生产在高税率企业、销售在低税率企业
| 六层面 | 生产+销售在高税率企业 | 生产在高税率企业、销售在低税率企业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较高 | 应纳税所得额较低 |
| 利益相关者 | 生产销售公司 | 生产公司+销售公司 |
| 资产 | 生产资产、销售渠道集中在同一企业 | 生产资产与销售渠道分别配置 |
| 产品客户 | 生产公司直接销售 | 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
| 内部流程 | 利润集中在生产销售公司 | 按独立交易原则形成购销业务 |
| 投入 | 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 符合条件的销售公司可适用15%优惠税率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较高 | 企业所得税较低(符合税法规定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税率。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条文补充说明
本案例的税法落差来源于企业组织结构与适用税率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普通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法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如果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真实经营功能的销售公司,并且该销售公司独立承担销售职能、风险和资产,符合优惠税率适用条件,则该企业依法适用相应优惠税率。
同时,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应当符合税法规定,不得人为转移利润。
因此,本案例并非因为设立销售公司即可减少企业所得税,而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组织结构与税率适用条件产生税法落差。
二、战略目标
依法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合理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战略指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合规率。
四、目标值
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依法适用优惠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五、行动方案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依法规划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的经营职能、资产、人员和风险承担,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执行,并完整保存相关税务资料。
六、预算
按照企业经营规划投入设立和运营成本,同步建立关联交易及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核心税务决策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依法配置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的经营职能,并符合优惠税率适用条件时,可以依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人为转移利润的,不得享受相应税收利益。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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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
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