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研发还是成立研发公司?研发组织模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由沈阳外贸会计拆解
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谦卦)
一、战略地图
决策主题
内部研发 VS 成立研发公司
| 六层面 | 内部研发 | 成立研发公司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多 | 应纳税所得额少 |
| 利益相关者 | 生产公司 | 生产公司+研发公司 |
| 资产 | 研发设备、研发成果分散在生产公司 | 核心知识产权、研发设备集中在研发公司 |
| 产品客户 | 自产自研 | 研发技术服务 |
| 内部流程 | 内部研发 | 独立交易,依法收取研发技术服务费 |
| 投入 | 研发优惠较少 | 研发优惠较多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多 | 企业所得税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规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科技人员比例、知识产权要求及研发费用占比等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企业委托关联方研发,受托方应提供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明细;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及研发资料留存要求。
条文补充说明
本案例的税法落差来源于研发组织形式不同。
生产企业自行研发,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研发资源、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往往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
符合商业实质的研发公司,可以集中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知识产权及研发费用,通过向关联生产企业提供真实研发技术服务,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研发服务费,更有利于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优惠政策的统一管理。
但研发公司必须具有真实研发能力,关联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研发服务必须真实发生,不得虚构研发业务转移利润。
二、战略目标
依法优化研发组织模式,提高研发税收优惠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所得税。
三、战略指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率。
四、目标值
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五、行动方案
根据业务实际建立独立研发公司,集中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知识产权和研发费用,依法签订研发服务合同,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开展关联研发业务,建立完整研发资料管理体系。
六、预算
按照研发计划安排研发投入,同时建立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关联交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管理体系。
核心税务决策
对于研发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在符合商业实质、独立交易原则及研发真实性要求的前提下,成立研发公司通常比内部研发更有利于集中研发资源,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政策,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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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
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