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62套税务决策模型(小过)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投资境内居民公司时,如果两个投资项目的经营利润和投资风险基本相同,被投资主体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最终留给股东的税后利润也会不同。
核心决策:
被投资公司先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再免税。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符合优惠条件的低税率主体,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较少。
第一 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投资高税率主体 | 投资低税率主体 |
|---|---|---|
| 股东 | 集团税后利润少 | 集团税后利润多 |
| 利益相关者 | 高税率居民公司 | 符合优惠条件的居民公司 |
| 资产 | 对高税率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 对低税率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
| 产品客户 | 被投资公司取得经营收入 | 被投资公司取得经营收入 |
| 内部流程 | 被投资公司按较高税率缴税,税后利润再分红 | 被投资公司按优惠税率缴税,税后利润再分红 |
| 投入 | 集团企业所得税多 | 集团企业所得税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在符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的情况下,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该阶段性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税法落差
高税率主体取得经营利润后,通常按照25%的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其他税收优惠主体,可以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被投资主体分配税后利润时,居民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再补缴被投资主体与投资方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
因此,在经营利润相同并且符合全部优惠条件的前提下:
被投资主体税率越低,集团整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越少,最终可分配的税后利润越多。
第二 战略目标
在商业收益和投资风险基本相同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能够合法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主体。
第三 战略指标
被投资主体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
第四 目标值
选择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优惠资格稳定的投资主体。
第五 行动方案
投资前核查被投资主体的居民企业身份、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优惠期限、经营实质和预计税后利润,比较高税率方案与低税率方案的集团整体企业所得税后再作投资决策。
第六 预算
安排一项被投资主体税务尽职调查及优惠资格复核预算。
核心决策
在经营收益、投资风险和商业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投资符合优惠条件的低税率主体,优于投资适用25%基本税率的主体。
这里比较的是合法投资选择产生的税率落差,不是将原属于高税率公司的收入、成本或者利润人为转移给低税率公司。低税率主体必须具有真实经营业务并实际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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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