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64套税务决策模型(未济)
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并不是捐赠多少,当年就能扣除多少。
一般公益性捐赠受“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限额约束。一次捐赠超过限额,超出部分只能向后三年结转;根据预计利润分年捐赠,可以让各年捐赠尽量在当年限额内扣除。
第一 战略地图
| 六层面 | 一次全部捐赠 | 按照限额分年捐赠 |
|---|---|---|
| 股东 |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多 | 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衡减少 |
| 利益相关者 |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 资产 | 一次转出全部捐赠资金 | 根据年度利润分年转出捐赠资金 |
| 产品客户 | 超过限额部分向后三年结转 | 各年捐赠尽量控制在扣除限额内 |
| 内部流程 | 当年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 根据预计利润和扣除限额安排捐赠时间 |
| 投入 | 当年企业所得税多,后期再扣除 | 各年企业所得税均衡减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直接捐赠、赞助支出或者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不能按照公益性捐赠规定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组织财产的分配;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 当年未能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计算扣除时,应当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税法落差
一次全部捐赠:
捐赠金额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能在当年全部扣除,只能向后三年结转。未来利润不足或者超过三年仍未扣完,剩余部分可能失去税前扣除机会。
按照限额分年捐赠:
根据各年度预计利润安排捐赠金额,使各年公益性捐赠尽量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以使捐赠支出及时扣除,减少结转扣除和期限届满无法扣除的风险。
这里产生的主要是扣除时间落差。如果一次捐赠的超限部分在后三年全部扣除,两种方案的累计扣除额可能相同,但分年捐赠的税款占用时间通常更有利。
第二 战略目标
在完成公益捐赠计划的同时,提高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及时性。
第三 战略指标
公益性捐赠当年税前扣除比例。
第四 目标值
各年公益性捐赠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五 行动方案
捐赠前测算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各年度预计利润,核查受赠单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分年实施,并取得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 预算
按照年度利润预测编制一项分年度公益捐赠预算。
核心决策
在公益项目允许分期实施的情况下,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限额分年捐赠,优于一次发生超过限额的大额捐赠。
分年捐赠可以提高当年扣除比例、减少税款占用,并降低超过三年仍未扣除而失效的风险;但如果公益救助具有紧迫性,应当优先满足公益项目需要,不能只根据税前扣除限额延迟必要捐赠。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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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