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15套税务决策模型(谦卦)
一、战略地图
决策主题
符合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规定 VS 不符合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规定
| 六层面 | 符合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规定 | 不符合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规定 |
|---|---|---|
| 股东 | 应纳税所得额少 | 应纳税所得额多 |
| 利益相关者 | 委托方与受托方真实开展研发 | 只有普通技术服务或无法证明研发实质 |
| 资产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 常规升级、维护、检测或简单改变 |
| 产品客户 | 取得具有创新性的研发成果 | 取得普通服务成果 |
| 内部流程 | 立项、合同、研发记录、费用归集、成果验收、申报资料完整 | 项目不清、费用混同、资料不能证明研发活动 |
| 投入 | 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再依法加计扣除 | 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投入 | 企业所得税少 | 企业所得税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规定比例税前摊销。
规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规定研发活动范围、委托研发范围,以及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符合规定的委托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明确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委托研发费用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及资料管理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条文补充说明
本案例的税法落差来源于委托研发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符合规定的委托研发,应当真实开展研发活动,研发对象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能够依法归集,并留存立项文件、研发合同、研发记录、费用明细、成果验收等证明资料。
符合规定的委托研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并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委托事项仅属于普通技术服务、产品维护、检测、简单升级,或者不能证明研发活动真实发生、资料不完整、费用不能准确归集,则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应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负担。
二、战略目标
依法享受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
三、战略指标
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率。
四、目标值
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五、行动方案
委托研发前完成项目立项,签订研发合同,建立研发费用归集体系,保存研发过程资料、成果验收资料及税法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确保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
六、预算
按照研发计划依法安排委托研发投入,并同步建立研发费用归集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核心税务决策
符合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规定的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少企业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的委托研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增加。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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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
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