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第46套税务决策模型(升)
对于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同样完成产品采购,不同的组织方式,最终企业所得税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企业老板需要做出选择。
方案一:
外贸企业直接采购产品。
税务结果:
企业属于普通采购业务。
符合条件的农业所得免税政策不能适用。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
方案二:
外贸企业采用”公司+合作农户(或生产主体)”模式。
公司负责提供主要生产资料、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并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合作方按照合同完成生产任务,再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
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支出可能降低。
核心税务决策
完成同样的产品采购。
是直接采购。
还是建立符合税法规定的委托生产模式。
不同组织方式。
企业所得税结果可能不同。
第一 战略地图
适用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林木培育和种植等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及相关规定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符合”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应同时符合:
- 公司提供苗木、种苗、饲料等主要生产资料;
- 上述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公司;
- 公司统一技术管理;
- 公司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 合作方按照合同完成生产任务;
- 公司统一回收产品。
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 战略目标
依法优化外贸企业采购组织模式。
降低企业所得税支出。
第三 战略指标
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否符合”公司+合作生产”经营模式。
第四 战略目标值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第五 战略行动方案
方案一:
外贸企业直接采购产品。
企业所得税按照正常规定缴纳。
方案二:
外贸企业建立符合税法规定的”公司+合作生产主体”经营模式。
公司负责投入主要生产资料。
统一经营管理。
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合作主体完成生产。
公司统一回收销售。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六 战略预算(税务结果测算)
| 决策方案 | 企业所得税 |
|---|---|
| 直接采购 | 有 |
| 委托合作生产并符合税法规定 | 无(符合优惠条件时) |
外贸企业税务决策启示
很多外贸企业关注采购价格,却忽视了采购组织方式。
税务决策,并不仅仅决定采购成本。
更决定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组织方式不同。
企业所得税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外贸企业老板在设计采购模式之前,应首先依据税法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再决定具体经营模式。
本文由「外贸税务管家」原创发布。
外贸税务管家,是乾泰税务服务(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建的专业财税研究品牌。
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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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提供:
- 跨境电商公司涉税问题咨询
- 外贸公司财税风险筛查
- 外贸公司财税合规解决方案
- 沈阳出口退税申报指导
- 跨境电商企业老板、高管个人所得税规划
- 沈阳外贸企业税务风险诊断
战略合作机构:
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合规规划、专业税务咨询)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法定资质,可提供涉税事项专项审计服务)
研究说明:
本文案例模型,基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文件,以及国内六十余本企业税收筹划专业著作长期研究整理,并重新按照企业税务决策逻辑进行结构化重构。
长期研究方向:中国外贸企业税务决策研究(持续更新4096个企业税务决策案例)。